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4.注册登记、颁发证书。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地籍调查、权属审核结果,公告期满,注册登记,颁发《集体土地所有证》。
  (四)依法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
  1.凡是土地家庭联产承包中未打破村民小组(原生产队)界线,不论是以村的名义还是以组的名义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考虑到各地的差异和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实际,在具体登记发证时,可采取两种方式进行。一是,有条件的区、县,可将《集体土地所有证》直接发放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二是采取“组有村管”的方式,将《集体土地所有证》发放到村,由村委会代管。为体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地位,土地证书所有者一栏仍填写村内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名称,并注明土地所有权分别由村内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待条件成熟时,再将《集体土地所有证》换发到组。对于已经打破了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土地界线的村庄,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对这部分土地承认现状,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
  2.能够证明土地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政府代管。
  3.不能证明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或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应依法确认给村农民集体所有。
  (五)着重规范现场指界和测量工作。要严格按照规定组织现场指界,重要的界址点要埋桩设标,进行解析测量,用技术手段保证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结果的可靠性。充分利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工作中形成的土地权属界限协议书,对核定的权属界线复核无误的,可以直接引用。手续不完善或有误的,要补充调查,签署协议书。对不易判读的和容易产生错误的界址点,要进行点位注记。
  (六)采取切实有效手段,调处土地权属纠纷。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要以法律为准绳,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生产生活、有利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原则依法调处。对已经存在的土地权属争议,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在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和土地使用现状。要充分发挥乡镇党委、政府的作用,利用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契机,解决土地权属纠纷,化解农村土地权属隐患。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lar_110036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