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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五)登记发证和总结阶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召开现场会,发放《集体土地所有证》,成果整理归档。召开会议,表彰先进,总结交流试点经验,制定全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技术规定和政策。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级政府要站在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以加强国土资源统一管理、提高广大农民群众自觉保护耕地意识为目标,充分认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有关区县政府要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采取强有力的措施,集中力量,克服困难,确保试点工作如期完成。要成立以主管区县长为组长,由土地、农业、法院、民政、财政、信访等有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严密组织,做好本区县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有关区县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试点乡镇要按照市和区县政府的部署,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一把手亲自抓,建立责任制,做好具体工作的组织、宣传发动和协调工作,使广大干部和村民提高认识,取得他们的支持和配合,确保工作高标准地按期完成。
  市国土房管局要做好组织推动工作,加强政策、技术指导,及时研究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保证各阶段工作的质量,并建立农村土地产权数据库。
  市农委、民政、信访等部门要积极参与土地权属纠纷的调处工作,组织好区县农业、民政、信访等管理部门,深入到试点乡镇,共同研究解决土地权属纠纷。
  (二)积极落实经费。本次工作经费由区县财政按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规定,从土地收益中按照工作需要足额列支。市财政将对本次工作给予经费支持。
  (三)严格按法定程序和政策要求做好工作。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要严格按下列程序和要求操作:
  1.申请。区县政府发布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通告。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持土地登记申请书等材料,向土地所在地的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
  2.地籍调查。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登记申请后,组织进行地籍调查,重要界址点要埋桩设标志,制作地籍图、宗地图。
  3.权属审核。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地籍调查的基础上,审查权属的合法性,并组织现场指界盖章,填写集体土地权属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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