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6]42号)
有关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三日
关于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的意见
为依法明晰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关系,保护农民合法土地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提高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护耕地的积极性,根据
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9号)要求,现就我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范围
东丽、津南、西青、北辰、塘沽、汉沽、大港、武清、宝坻、静海、宁河、蓟县等12个区县各选择一个乡镇,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试点单位。具体为:东丽区么六桥乡、津南区咸水沽镇、西青区张窝镇、北辰区小淀镇、塘沽区新城镇、汉沽区大田镇、大港区港西街、武清区河北屯镇、宝坻区新开口镇、静海县梁头镇、宁河县岳龙镇、蓟县城关镇。
二、时间安排
2006年,完成试点乡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在此基础上,认真总结试点经验,为2007年在全市全面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奠定基础。具体时间安排为:
(一)准备阶段(7月15日前)。有关区县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成立领导小组,组织培训考察,收集和准备基础资料,落实工作经费。
(二)权属调查阶段(7月15日至8月31日)。有关区县政府发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通告;召开乡镇各村的动员部署会,有计划地组织各集体土地所有权人进行现场指界、埋桩和测量工作。
(三)内业整理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进行地籍图的编制和面积量算,制作宗地图,建立统一的管理数据库。
(四)检查验收阶段(10月1日至10月31日)。采取自检、互检和验收等各种方式,全面检查试点调查成果,确保成果准确、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