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有利于自主知识产权创造的政策措施。在科技成果评价、科技奖励、职称评定和职级晋升中,在市高新技术企业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申请等环节中,在确定申报或者投标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科技计划项目检查和验收中,要强化专利等知识产权导向,以激励和推动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创造。要制定和落实鼓励知识产权创造的资金投入、税收奖励、金融支持等政策。督查企事业单位依法兑现职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酬,定期评选专利奖。鼓励申请、注册登记专利、商标、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原产地标记,加强对著作权和技术秘密的保护。
(四)促进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实施和产业化。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配套技术的实施和产业化。市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掌握的各类科技产业化发展资金,应重点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有关部门要研究和建立有利于自主知识产权科研成果转化的运行机制,建立专利权与金融资本相结合的融资机制,积极开展专利信托、质押、投资入股等业务,鼓励和引导风险投资机构将风险投资基金重点用于专利技术项目,拓宽专利技术投融资渠道。开展专利技术产业化试点工作,鼓励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开展合作研究,促进专利技术成果向企业转移。
(五)优化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完善知识产权政策法规体系,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专利保护和管理办法》(200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适时制定天津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天津市专利保护条例。研究制定促进驰名、著名商标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建立和完善跨地区的案件移送、信息通报、配合调查等工作机制。实现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司法机关工作的有机衔接。坚持实行打击与防范相结合、日常执法与专项整治相结合、重点整治与营造环境相结合、维护市场秩序与倡导社会诚信相结合,把知识产权保护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使天津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和投资环境不断改善和优化。
(六)强化知识产权工作协调机制。进一步强化、完善市和区县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职能,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市知识产权法规、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组织全市性的保护知识产权重大活动,协调解决有关知识产权的重大事宜。进一步强化和完善市和区县政府保护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职能,建立市和区县两级知识产权执法体系和跨部门的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搞好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联合督办重大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建立健全市和区县两级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体系,推动企业、行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开展知识产权示范单位活动。
(七)搭建和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以天津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天津·中国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信息中心为依托,整合资源,建设天津市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进一步完善“天津知识产权网”,实现知识产权政务公开。加强天津市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和天津市知识产权交易中心的建设。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加快知识产权专业服务的市场化和国际化,加强管理和引导,整顿和规范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