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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保护知识产权行动纲要(2006-2007年)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保护知识产权行动纲要(2006-2007年)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6]4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求,现将《天津市保护知识产权行动纲要(2006-2007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天津市保护知识产权行动纲要
(2006-2007年)

  为强化保护知识产权工作,鼓励自主创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护知识产权行动纲要(2006-2007年)的通知》(国办发〔2006〕2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纲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创新型城市的目标,按照国务院的工作部署,全面加强我市知识产权工作,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完善和落实责任制,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和有效遏制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促进自主创新,全面提高我市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运用的能力和水平,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二、工作目标
  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使保护知识产权执法能力和执法效能明显提高,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社会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明显提高,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创造、管理、保护、运用知识产权的意识和能力得到增强,以开展保护知识产权行动为契机,建立长效机制,制定和实施天津市知识产权战略,将我市建设成为知识产权创造活力强、管理和服务体系完善、实施转化顺畅、保护有力的我国知识产权中心城市之一。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把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和完善保护知识产权督查制度和保护知识产权工作问责制,对忽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问题严重的区县要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在知识产权问题上搞地方保护,甚至包庇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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