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执行新的水价政策,改革水费计收体制
1、执行新的水价政策。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县市物价、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改委、水利部颁发的《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水利工程水价核定及水费计收使用管理办法》。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要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核定。水价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区别对待、分类定价。水价由各县市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县市水利(水务)局根据供水成本提出水价方案,按程序报州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2、改革水费计收机制。在目前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农业供水继续推行基本水价和按亩定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非农业供水实行计量收费。水利工程水费由水管单位按核定的各类水价直接收取。农业供水水费收取方式由水管单位自主确定,使用统一收费票据,建立农业供水水费公示制度,实行用水量、水价、水费“三公开”。推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供水单位与用水户要签订供水合同,规范双方的责任和权利。纯公益性、准公益性水管单位收取的水费,实行专户支付,由同级财政部门监管。
(八)积极推进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
中型水利工程暂不进行产权变更。对有关兴利项目的经营,可放开经营权,在确保防洪与灌溉用水安全、确保水环境安全、确保工程自身安全和产权国有的前提下,对兴利项目可采取股份制、承包、租赁的形式改革经营方式。开发供水、发电、旅游等水利工程项目可组建股份公司;土地、林木、水面可由个人或集体租赁或承包经营;部分资源或资产在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可公开有偿出让。对相近或同一流域的水利工程,应积极鼓励其在供水、供电、旅游等项目上,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以发挥规模效益。
改革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小型农村水利工程要按照“落实管理主体、明确管理责任、提高管理效益”的总体目标,明晰所有权,搞活经营权,推行竞价承包、竞价租赁、竞价拍卖等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和运行机制,建立多种形式的农村用水合作组织。要加强改制回收资金的管理,专款用于发展农村水利,实行滚动发展。要完善管理措施,强化服务功能,加强改制后的行业管理。
(九)完善新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
新建水利工程要实行建设与管理有机结合,在编制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时要制定管理方案,核算管理成本,明确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经费来源,对没有管理方案的可研报告不予审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管理设施与主体工程要同步实施,管理设施、管理机构不健全的水利工程不予验收。工程竣工前,要完成定权划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