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鼓励学习提高。年龄在30岁以下,学历在中专或高中以下的人员,鼓励进行更高学历教育。离岗学习期间,单位只发放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所在单位确定。学习期间,工龄连续计算,身份不变,人事关系由所在单位管理,空缺岗位由单位统一调配。学习期满,可回原单位竞聘上岗,也可另行择业或自谋职业,自谋职业者可按照身份置换人员对待。
3、落实税收扶持政策。因安置分流人员而新办的企业或分流人员自己新办的多种经营企业,符合国家有关税收政策的,经税务部门核准,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分流人员自谋职业,经有关部门审定,税务部门核准,可享受城镇下岗职工再就业有关优惠政策。
(五)积极推行管养分离
为了精简机构,提高养护水平,降低运行成本,逐步实行水利工程的管理与维修养护分离。管养分离分三步走:第一步,在水管单位内部实行管理与维修养护机构、人员、经费分离;第二步,将维修养护机构与水管单位分离,但仍以承担原单位的养护任务为主;第三步,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业务从所属水管单位彻底剥离出来,水管单位通过招标方式择优确定维修养护企业。为确保水利工程管养分离的顺利实施,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努力创造条件,培育维修养护的市场主体,规范维修养护的市场秩序;各级财政应及时拨付经核定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使维修养护走上社会化、市场化和专业化道路。
(六)深化水管单位内部改革
1、纯公益性水管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签定劳动合同,制定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
2、准公益性水管事业单位按公益性和经营性两部分,实行内部机构分开,人员分离,经费分开核算。财政预算资金只用于公益性部分开支,财政负担的公益性编制核定到相应岗位,不固定到个人。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制定岗位责任制和考核制度,采取竞聘上岗。水管单位负责人由主管部门竞聘。经营性部分实行企业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工作人员实行优化组合、竞争上岗,在单位内部实行档案工资与岗位工资相分离的分配制度。
3、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组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4、加强国有水利资产管理,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企业性质水管单位由同级政府授权水行政部门负责监管,依法经营,承担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事业性质水管单位所属的经营性资产由同级政府授权水行政部门负责监管,依法经营,承担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