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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湘西自治州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明确工作职责,规范水利工程管理

  1、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州组建专门机构,管理武水大型灌区和酉水大型灌区。公益性质和准公益性质的中型水利工程由相关县市组建机构,负责管理。

  2、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跨乡镇和影响城镇、交通干线、军事设施、工矿、学校、人口集中区安全的重点小型水利工程,由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主要受益区的乡镇政府负责管理;其他小型水利工程由乡镇水利工程管理站负责管理。

  3、明确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安全,切实履行好工作职责,消除险情隐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类水利工程负有行业管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和安全运行,对其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负有监督资金使用和资产管理责任。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的原则,转变职能,改变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和维护,保证工程安全和发挥效益。

  4、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每一个水利工程都要明确责任主体,对工程的防洪保安、维修、管理负责。若在工程的防洪保安、维修、管理中出现责任事故,依法追究责任主体和相关部门责任。

  (二)科学划分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严格定编定岗

  1、定性。根据水管单位承担的任务和收益状况,将水管单位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类:承担防洪、排涝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属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事业单位。

  第二类:既承担防洪、排涝等工程管理、运行、维护和农业灌溉公益性任务,又兼有城市供水、水力发电等经营性功能的水管单位,属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依其经营收益情况确定性质,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事业单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企业。目前已转制为企业的,维持企业性质不变。

  第三类:承担城市供水、水力发电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属经营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企业。

  水管单位性质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2、定编。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确定好公益性和准公益性工程管理单位人员编制,具体人员定编标准和编制数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上级有关定岗定员标准核定。

  3、定岗。州、县市水行政部门要在批准的人员编制总额内合理设置各水管单位工作岗位,保证重要岗位的人员数量和素质,建立严格的目标责任制度,明确职责,定期考评,优胜劣汰。定岗后的富余人员由各单位按国家有关政策,妥善分流和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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