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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的通知

  (二)山西省省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依照法律规定,省财政厅是山西省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
  采购监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1)制定全省和省级政府采购管理监督制度;(2)编制政府采购预算;(3)审批政府采购计划;(4)管理政府采购信息的统计和发布工作; (5)监督政府采购活动;(6)受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投诉事项;(7)负责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培训;(8)负责集中采购机构的业绩考核并定期公布考核结果;(9)设立并监督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使用工作;(10)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工作;(11)拨付政府采购资金等事宜;(12)办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审批工作;(13)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事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接受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的领导,执行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的决定,接受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的监督。
  (三)监察部门
  省监察委员会依法负有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行政监察的职能,并应对在政府采购中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及时查处。
  (四)审计部门
  依照法律规定,省审计厅负有对省级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审计监督的职能。
  省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1)依法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执行情况、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情况、政府采购其它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审计;(2)对政府采购各当事人有关政府采购活动情况进行审计;(3)对政府采购项目实行专项审计;(4)监督各有关单位和部门执行审计决定。
  (五)山西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执行机构
  山西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为省级政府集中采购执行机构,在山西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山西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的主要职责是:(1)受采购人的委托,组织实施省本级集中采购事宜;(2)受采购人的委托,代理采购事宜;(3)建立与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相适应的信息系统;(4)建立和管理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数据库,了解市场行情;(5)了解供应商的资信、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履约行为、售后服务等情况,为监管部门监督管理提供依据;(6)省级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山西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议事程序
  管委会议事工作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具体程序如下:
  (一)山西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听取政府采购工作情况汇报,审议决定有关事宜。
  (二)管委会办公室根据管委会主任意见,准备会议议题,整理会议纪要,起草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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