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此同时,要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加大争取国家对我省财政转移支付和税收返还的力度;争取将部分中央下放地方的资源枯竭、无进一步生产条件的采矿企业列入国家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由中央财政在矿山生态恢复方面给予补助;考虑到山西大气污染对首都北京的直接影响和山西河流对首都水资源和黄河下游用水安全的影响,争取把我省“两区”范围电厂脱硫、焦化业污染治理、主要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十一五”环保规划中,并给予资金支持;争取国家对山西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方面予以支持,优先将我省“两区”内电厂脱硫、焦化业污染治理、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和区域性生态恢复项目列入项目规划,并给予积极推动;争取国家对“两区”内监测、监察、应急、信息、统计等环保监管能力建设的资金支持。
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将利用外资方式从传统的政府开发援助向外商投资扩展,鼓励、吸引外国公司或省外公司来我省进行环保投资、建设,积极促成外资与省内企业的合作,争取更多外国政府开发援助和优惠贷款、赠款。
2、严格执法监管
根据依法行政、依法监管的要求,制定相应的政策和地方性法规,逐步完善我省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法规体系,提高执法队伍素质,严格执法、严格监管。
严肃追究造成林木火灾等方面损失者的责任;严厉打击盗伐林木、乱占林地、非法经营的行为,确保森林和野生动植物安全;通过立法,严格实行封山禁牧,鼓励农民发展圈养畜牧业,有效保护造林绿化成果。
修订《
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制定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和产品排污绩效标准。对新建项目,无论是否主动申请环评审批,都要及时掌控,实施监管。该审批则审批,不该审批的就要否决或责令停建、停产;审批后要跟踪监管,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要将新建项目情况、审批情况、“三同时”执行情况等建立管理台帐,每年向社会公布,做到底数清楚,审批合法,查处到位。对现有污染源,要通过排污申报登记、调查核实等多种方法或途径,分别采取相应的监控措施,如:限期治理、关停淘汰、集中监控、削减排污量,稳定运行等。对逾期未淘汰、未完成治理任务、闲置污染治理设施、违法超标排污、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加强对饮用水源地和饮用水地下水源的环境监管。对于饮用水源地地表水体部分,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粪便和其它废弃物;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禽畜等。二级保护区内,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设施。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原有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水排放量,保证保护区水质满足规定的水质标准。准保护区内,直接或间接向水域排放废水,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当排放总量不能保证规定的标准时,必须削减排污负荷。
对于饮用水地下水源部分,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禁止从事农牧业活动;禁止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及城市垃圾、粪便和其它有害废弃物;禁止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输油管道通过本区;禁止建设油库;禁止建立墓地。(2)二级保护区内:对于潜水含水层地下水水源地,禁止建设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及其它有机产业,已建成的要限期治理、转产或搬迁;禁止设置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场和转运站,已有的上述场站要限期搬迁;禁止利用未经净化的污水灌溉农田,已有的污水灌溉农田要限期改用清水灌溉;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堆放场所必须防雨、防渗措施。对于承压含水层地下水源地,禁止承压水和潜水的混合开采,作好潜水的止水措施。(3)准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堆放站,因特殊需要设立转运站的,必须批准,并采取防渗漏措施;保护水源林,禁止毁林开荒,禁止非更新砍伐水源林。(4)对重要水源涵养区:严加保护现有植被和自然生态系统,防止森林、灌丛、草场生态系统的生态功能退化。实施封山育林和人工造林,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按照不同地段的海拔、土地类型、坡度、坡向等条件,对草、灌、乔、人工草地,统筹安排,使之各得其所,以植被为突破口,积极维护和建立良好的区域生态系统。
3、大力改革创新
要加快“两区”林权制度改革。加强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保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调动广大林业经营者爱林、护林、造林和林产品开发的积极性。开展集体林林权制度改革,盘活林地使用权,明晰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促进林业生态和产业快速发展,为林农从事林业生产经营创造良好氛围。
创新机制,推动公益性污染治理的市场化、产业化。通过制定污水、垃圾和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收费政策,完善收费机制,经营权特许,建立市场化运行平台。按照“谁污染、谁付费、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实行垃圾、污水、集中供热、供气等的市场化、产业化运营,吸引社会资金投资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集中供热、供气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加快工业企业污染治理市场化步伐。通过在工业企业实行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在减少污染物产生的同时,对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进行资源化再生利用,激励企业投入更多的资金用于污染治理;实行污染治理专业化、市场化运作,采用由专业化运营公司投资经营,由排污单位支付运营费用的模式,以解一次性投入巨大,企业一时难以承受的困难。以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为基础,开展排污权交易,调度一部分资金投入污染治理。
4、支持生态产业
在国家政策范围内,按照适地适树的原则,在立地条件较好的地块,大力发展干果经济林和速生丰产林;鼓励群众在荒山造林上发展干果经济林,推动林业产业的持续发展。通过贴息贷款的方式,分地域地扶持一些加工增值潜力大、农民参与度高、受益面广的林产品加工龙头企业,重点抓好大同地区的仁用杏和肉用杏、忻州地区的柠条饲料、吕梁地区的红枣和核桃、晋南的林纸和林板一体化及柿子产品加工企业,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增加农民收入。用2-3年时间,培训“两区”懂技术、善管理的农民科技队伍20万人,提高林业建设管护能力。
加强环境科技开发。完善环保产业的政策导向,建立有利于科技开发和成果转化的多元化投资机制。将环保科研资金优先纳入政府财政科技投资规划,提高科技资金使用效益;拓宽环保科研投资渠道,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和民间资本投入环保科研开发,加大环保科研投入,提高环保产业的科技水平,增强环保产业的经济效益。
5、深入宣传教育
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涉及最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要广泛深入地开展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宣传部门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都要把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宣传作为重要任务,大力宣传科学发展观对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内在要求,大力宣传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方针、政策。要积极开展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公益性宣传活动,及时报道和表扬先进典型,曝光违法行为,充分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充分发挥各级环境文化促进会等社会环保团体和环保志愿者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行业组织和社区组织的作用,整合“两区”内环保宣传教育资源,形成上下齐动的大宣教格局。在全社会广泛开展环保教育和科普宣传活动,提高全民保护环境的自觉性。环保部门定期公布环境质量状况、政策法规、项目审批和环境违法案件处理情况等,采取各种手段,推进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动员社会各界共同行动起来保护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