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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单位房屋所有权登记有关收费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3日,实施日期:2009年4月3日)废止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单位房屋所有权登记有关收费问题的批复
(闽价房〔2006〕382号 2006年9月1日)


南平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单位房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有关收费问题的请示》(南政价[2006]184号)收悉。经研究,现就单位房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有关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根据《福建省城市房屋产权登记条例》规定,房屋产权是指房屋所有权以及由房屋所有权而设定的抵押、典当、租赁等其他权利。因此,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3]房479号)中关于单位房办理登记时使用的是房屋产权登记,不仅包括房屋所有权的初始登记,也包括房屋的他项权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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