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价格服务进景区相关工作要求和制度的通知
(闽价服〔2006〕386号 2006年9月6日)
各市、县(区)物价局:
为进一步促进在全省范围内的“价格服务进景区”工作,我们将试点阶段各地开展“价格服务进景区”工作中建立的工作制度和工作要求,整理成“价格服务进景区相关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作为开展这项工作的参考。
附件:
价格服务进景区相关工作制度
一、价格服务进景区联络小组工作要求
(一)建立价格服务进景区联络小组。联络小组由当地物价局、旅游局和风景区、度假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二)价格、旅游部门每年对联络小组相关人员开展一次价格政策和价格基础知识培训活动,提高价格素质和价格政策水平,促进相互之间的学习和交流。
(三)价格、旅游部门每个月到联络小组成员单位调研,征求和了解这些部门对加强价格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以更好地提供服务、改进工作,同时,积极协调解决有关价费矛盾,努力减轻经营单位负担。
(四)半年召开一次联络小组成员单位座谈会,交流开展“价格服务进景区”方面相互配合、互相支持的心得体会,探讨建立健全部门协同、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促进“价格服务进景区”向纵深发展。
(五)建立价格服务工作联系机构,由价格部门指定相关人员挂钩联络小组成员单位并提供价格服务。
二、对景区经营单位执行价格(收费)政策的要求
(一)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制定商品和服务价格。
(二)建立价格自我管理决策机制,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完善价格收费台帐。
(三)建立收费公示制度。在提供旅游商品和服务时,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规范,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旅游商品和服务价格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标明人民币金额。不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建立物价员制度,完善价格自我约束机制。
(五)积极开展价格诚信建设,价格承诺要公开真实,有诺必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