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保障金在营业外支出列支,滞纳金在税后利润列支;其他单位交纳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滞纳金在自有资金中列支。
第十四条 保障金按预算外资金专项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计划管理,严格审批。保障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计入保障金。各单位交纳的保障金全额就地存入市财政专户,并在缴款单上写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字样。开户行及帐号另行通知。
市、区、镇(街道)三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必须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加盖本机构印章。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定期申领专月票据。
第十五条 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保障金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门人员负责保障金的收支管理。
第十六条 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会计人员要认真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
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及工作职责,坚持原则,忠于职守,遵守国家财政纪律,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欺骗上级等违法行为。有权拒绝执行并向本单位和上级机关、财政、审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根据《深圳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暂行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范围为: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二)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三)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或者个体经营;
(四)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经费支出;
(五)残疾人就业、培训基地建设;
(六)经同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待业临时补贴及有利于残疾人的其他开支。
第十八条 经财政部门审批的保障金使用计划:原则上市、区、镇(街道)按4:3:3。的比例分配使用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