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失效]

  第六条 镇(街道)残联及其所属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站具备下列条件方能承担保障金的收缴、管理和使用职能:

  一、镇(街道)残联配备专职理事长或专职干部:

  二、行文正式成立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站并配备两名工作人员。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区、镇残联向市、区残联提交申请报告并附上编办文件、理事长任命书等文件资料,经市、区残联审查批准后行文同意方能收缴保障金。不能承担保障金收缴、管理和使用职能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由上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履行职责。

  第八条 保障金按属地原则交纳,由各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指定镇(街道)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站向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实施收缴。跨区的单位按税务收缴办法办理,并填写跨区单位通知单,办理有关手续。
  保障金每年收缴一次。
  第九条 交纳保障金计算公式为:
  (本年度员工总数×0.5%-本年度已安排残疾员工人数×(上年度全市职工年人均工资×80%)=应交纳保障金数额。
  第十条 各单位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所在行政区域的镇(街道)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站报送《深圳市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单位情况年审表》。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站于2月31日前核准各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及交纳金额,报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审批。经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审查批准后,各镇(街道)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站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

  收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的单位在5月31日前向所在行政区域的镇(街道)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站交清保障金。

  第十一条 由市或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直接收缴保障金的区或镇(街道),各单位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将《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单位情况年审表》送市(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市(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于3月31日前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单》,各单位应在5月31日前向市(或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交清保障金。

  第十二条 保障金原则上不能减免,因政策性亏损损等特殊原因,确需缓缴或减缴的单位,应提交书面申请,将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核定的企业年度财务结算或预算报表一并报区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后送市残疾人联合会批准,报市财政局备案,给予缓缴或减缴。未经市残疾人联合会批准,逾期不缴者,对应缴金额按日加收5‰滞纳金。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