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8月16日 实施日期:2006年8月16日)废止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
(深残联发〔1998〕5号)
第一条 根据
财政部发布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和深圳市政府颁发的《深圳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暂行规定》、《深圳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为规范和加强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的收缴与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障金是指按照《深圳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暂行规定》,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外资企业除外)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按年度差额人数和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年人均工资的80%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有关规定,积极创造条件,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本单位内,凡持有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民政部颁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的在岗残疾员工,并履行了招工、聘干手续或签订了劳动用工合同,劳动考勤和支付工资凭证连续6个月以上的,经审验核实后可计入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数(安排一名盲人按两名残疾人计算)。
第四条 保障金的收缴、管理和使用,由市、区、镇(街道)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并接受同级残疾人联合会的领导。
第五条 区残联及其所属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具备下列条件方能承担保障金的收缴、管理与使用职责:
一、区残联被正式行文定为区政府直属正局级机构;
二、区残联配备专职理事长;
三、区编委批准成立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配备3-5名人员编制;区内三分之二以上的镇(街道)残联及其所属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站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