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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州政办发[2006]2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县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八月三日

  县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湘政发〔2005〕4号)精神,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州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6〕9号)要求建立县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对《湘西自治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县市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县长、市长为第一责任人。

  二、州国土资源局会同州农办、州统计局、州财政局、州农业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农业结构调整等实际情况,结合省人民政府确定我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对各县市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以及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县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三、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从2006年起,每年年初州人民政府与各县市人民政府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年底由州国土资源局组织对各县市进行考核。考核标准是:

  (一)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州人民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州人民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非农建设占用耕地不突破当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非农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按建设项目和行政区域实行考核,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面积、质量同占用的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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