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发挥各自优势,增强银行业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整体合力。
(一)人民银行要强化窗口指导和工具引导作用。各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实际,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正确分析和把握农村经济金融发展形势,广泛宣传货币信贷政策,加强同县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要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国家产业政策调整重点,强化窗口指导作用,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支持力度,促进支农信贷政策与农村产业发展政策的配套和对接,提高信贷支农绩效。要切实加强支农再贷款管理,根据当地农业生产规律,合理安排,灵活调剂,充分发挥支农再贷款的引导调节作用。要认真做好农村信用社参加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审核和审批工作,扩大农村信用社融资渠道,缓解其支农资金不足的压力。
(二)政策性银行要积极探索支持新农村建设的新途径。国家开发银行要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信贷支持力度,不断探索新思路、新模式,力争在运用开发性信贷资金支持农业产业化、农民就业和培训、农村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有新突破。农业发展银行要积极支持粮食生产和购销,保证粮棉企业合理的收购资金需求,保护农民的种粮积极性,确保粮食稳定生产。同时,大力开拓新业务领域,积极试办一些农业基础建设项目贷款业务,重点支持农业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生态环境建设和农业结构调整,积极争取把已经形成区域支柱产业或特色产业的农产品,如畜产品、果品、中药材等纳入信贷支持范围。
(三)农村信用社要不断增强支农主力军的功能。要以服务“三农”为根本宗旨,加快改革步伐,切实发挥支农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作用。根据全省新农村建设的整体部署,不断扩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范围,探索逐步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机制向农村小企业延伸的有效方式。要打破农业贷款的传统发放模式,合理确定贷款发放时间和期限,使贷款期限与农村种植、养殖和农产品加工、销售相适应。尽快建立完善贷款风险定价机制,按照风险与收益对称的原则,科学确定风险溢价,合理确定农户贷款利率,对使用支农再贷款发放的农户贷款,尽量少上浮或不上浮利率。
(四)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拓展支持新农村建设的领域。要按照“以城带乡、以工促农”的思路,采取“分别定位、找准优势、打造亮点”的策略,在控制信贷风险的前提下,合理确定支农资金比例,重点支持中药材、啤酒原料、制种、白瓜籽、黄花菜、花卉、油橄榄等具有区域优势和地方特色的农业产业发展项目和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建设。要根据县域经济发展规律,整合信贷资源,因地制宜,将省政府确定重点扶持发展的龙头企业和项目作为重点支持和服务对象,扶持具备整体经营链条功能的高效农业、创汇农业以及高科技龙头企业、农产品物流企业发展。积极探索、创新小企业信贷服务模式,完善综合金融服务体系,满足中小企业多样化的金融需求。农业银行要认真总结近年来扶贫贴息贷款工作的成功经验,积极探索提高信贷扶贫效益的新途径。
(五)积极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合作。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在充分发挥各自服务优势的基础上,通过开办银团贷款、代放代收、代理结算、代签银行承兑汇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代办保险等方式,积极开展不同层面、不同形式的业务合作,共同开发优良客户和金融服务产品,发挥农村金融整体功能,实现优势互补,有效分散信贷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