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林业局关于《长沙市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实施意见》的通知
(长政发〔2006〕2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林业局关于《长沙市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森林资源是生态建设的物质基础,是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大力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依法实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严格控制森林资源过量消耗,不仅关系到林业工作全局和我市生态建设,而且对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县(市)、各有关部门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出发,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认真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切实履行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职责,确保森林资源总量不断增加,森林质量不断提高,为加快林业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是各地每年采伐(采挖)消耗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各级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对乱砍滥伐和超限额采伐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长沙市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实施意见
(长沙市林业局 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根据《
湖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各市州“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发〔2006〕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各区、县(市)“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指标分配
省人民政府批准下达我市“十一五”期间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总量为94.4万立方米。按采伐类型的分项限额为:主伐40.1万立方米,抚育采伐22.3万立方米,更新采伐1.1万立方米,低产(效)林改造24.8万立方米,其他采伐6.1万立方米;按消耗结构的分项限额为:商品材74.5万立方米(出材量46.7万立方米),非商品材19.9万立方米;按森林起源的分项限额为:人工林65.5万立方米(其中工业原料林15.3万立方米),天然林28.9万立方米。与“十五”期间相比,我市年森林采伐限额增加38.38万立方米,增幅为68.5%。同时,商品材采伐限额在全市总限额中的比重由“十五”的59.5%提高到78.9%,非商品材采伐限额由“十五”的40.5%降到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