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8月16日 实施日期:2006年8月16日)废止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残疾人联合关于调整《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
(深残联发[1999]01号)
各区财政局、残联:
去年七月,根据市政府批准执行的《深圳市残疾人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暂行规定》,市财政局、市残联下发了《
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现根据各区提出的有关意见,决定对
《管理办法》中的有关条款作出以下调整: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区、镇 (街道)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收缴。具体划分办法为:
市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垂直管理的系统由市负责收缴;
驻深的企事业单位由市负责收缴;
区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私营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由所在区负责收缴;
跨区经营的私营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 由其总部所在区负责收缴。
镇(街道)所属有关单位的收缴由各区统一安排。
二、各单位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就地入市或所属区的财政专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和残联协商在国有商业银行开户,银行帐号由市区另行通知。
三、各区要将所收缴的保障金的其中20%以上缴市财政专户作为平衡调节资金,用于平衡各区使用额度,弥补有关项目资金的不足。其余80%由各区统一安排使用。区与镇(街道)分配比例由各区政府决定。保障金使用范围要严格按照市政府文件规定执行,各区不得自行改变用途。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统一政策,市、区两级管理”。各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编制残疾人保障金年度收支预决算,经区残联审核报区财政局批准,并送市残联备案。区财政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出预算和入库进库及时将资金下拨到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站,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要严格按计划按规定用途使用。各区保障金的收支财务管理接受市财政、市残联的检查、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