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鼓励用人单位、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社会力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重点抓好我市“十一五”规划中的“五年新技师培养计划”、“城镇技能再就业计划”、“能力促创业计划”、“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计划”、“技能资格拓展计划”。开展技能岗位对接工作,实施工业园区技工定向培养计划。
(三)对持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给予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对持证人员还给予一次性技能鉴定补贴。用人单位大规模招收持证人员自主组织培训的,可凭持证人员的相关证明、招收录用合同和培训情况相关资料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领相应的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按职业(工种)分别不超过700元、500元、400元。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为100元。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一般采取个人报销补贴的方式。对生活确有困难、无力垫付可报销补贴部分的,可采取帮扶措施。承担帮扶任务的定点培训或技能鉴定机构,可为帮扶人员申请职业培训或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四)充分运用社会教育培训资源,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并提供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等“一条龙”服务。对持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提供一次性创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1200元。
(五)加快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大力推进青年职业见习和创业见习工作。不断增强新增劳动力特别是高校毕业生的市场就业竞争能力,提高就业率。
五、开展失业调控,有效控制失业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失业进行调控。建立失业预警机制,逐步健全失业监测体系,合理确定失业预警线,制定应急预案,适时采取调控措施。对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和企业,以及失业压力大的困难地区、困难行业,要及时采取专项政策措施,努力减少失业,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二)继续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充分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实现岗位的平稳转换。对改制企业按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进一步指导主体企业妥善处理拖欠职工债务和劳动关系等问题,指导改制企业及时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主体企业对分离改制兴办的经济实体,要继续加强扶持,搞好服务。
(三)稳步推进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国有企业实施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要切实加强对关闭破产过程中职工安置工作的监督指导。关闭破产终结后,要及时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妥善处理遗留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