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指导,公示办事程序,提供相关政策咨询和创业培训服务。要简化审批程序,明确办理各项手续的具体时限。工商、税务、劳动保障等部门要设立专门服务窗口,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一次办完工商登记、税务登记、求职登记、享受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和其他有关手续的“一条龙”服务。
(四)鼓励企业吸纳持证人员。
1、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税务部门审核,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按每人每年4000元的标准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税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
2、上述企业中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新招用持证人员的,除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外,在相应期限内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数额按企业所招用持证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部分由本人负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3、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持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给予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的贷款。
(五)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的稳定性。
通过帮助灵活就业人员提高收入,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等措施,促进灵活就业人员稳定就业。持证人员灵活就业进行就业申报并以个人身份按时足额缴纳本市的养老和医疗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项目为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允许个人按基本养老保险正常比例补足缴费年限。
三、加强就业管理,统筹城乡就业
(一)全面推进城乡统筹就业,把统筹城乡就业纳入政府就业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及公共服务体系,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公共服务职能。努力构建城乡一体,调控有力的新型就业格局。
(二)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步伐,完善劳动力市场服务功能。各级政府要不断加大公共就业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全面提高政府公共就业服务能力,为城乡劳动者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就业服务。区、县(市)都要建立与本地规模相适应的劳动力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