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工作和被用人单位招用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可相应延长。
7、公益性岗位开发安置计划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列入全市年度工作考核目标。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对工作不力的,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问责制度实行问责处理;没有完成公益性岗位安置计划的用人单位经市就业办审核后,属于财政拨款的,由财政在下拨经费中代扣转移安置费;属于非财政拨款的,由用人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缴纳转移安置费。转移安置费按未安置人数计征,标准为本通知规定的岗位补贴标准和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之和。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协调公益性岗位开发安置的监督检查工作,市劳动保障局、市编办、市人事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
(三)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1、持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可凭《再就业优惠证》和税务部门规定的相关材料到当地税务主管机关申请税收减免。税收减免按每户每年8000元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缴纳税额小于8000元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8000元的扣减8000元。
2、持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的各种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没有设定最低标准的,按现行标准的50%收取。坚决纠正各种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强行服务、强制收费的行为。严禁各级管理执法机构借管理服务之名,向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集资、摊派,或强行推销包括报刊在内的商品服务等。
以上各项税费减免政策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3、持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从事微利项目(微利项目是指除国家限制行业和暴利项目外的所有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贷款展期不贴息)。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信用社区内或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且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申请小额贷款,可免除反担保手续。
4、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部门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在城市规划建设、建立商贸市场时,要为下岗失业人员适当安排经营场所。在整顿市容市貌时,要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帮助解决好再就业者的经营场地问题。有条件的地区,可为下岗失业人员安排相对集中的生产、经营场所,鼓励他们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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