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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一)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的认定和管理。
  1、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再就业扶持政策: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县属以上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以上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简称持证人员。
  2、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已按规定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人员;本通知下发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等途径实现再就业的人员;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人员。
  3、《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持证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
  (二)实施就业困难对象的再就业援助。
  1、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的持证人员,以及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持证人员,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登记上报,经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可认定为就业困难对象,在《再就业优惠证》上予以注明,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2、对全市公益性岗位实行统一申报和开发调控制度。市人民政府每年下达全市公益性岗位开发安置就业困难对象计划。下达给区、县(市)的开发安置计划由区、县(市)政府负责落实,下达给市属有关部门的开发安置计划由各部门负责落实。具体安置计划及安置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编办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3、由政府投资或筹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主要用于安排适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对象。对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4、鼓励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对象,凡招用就业困难对象,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并足额缴费的用人单位可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5、社会保险补贴范围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具体措施为:一是有生产、经营收入和收费项目的用人单位的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对象后,支付给就业困难对象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财政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二是财政拨款的用人单位的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对象后,财政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拨付岗位补贴。三是公益性岗位就业困难对象的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应不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用人单位的缴费部分由财政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本人负担。四是市人民政府下达给市属有关部门的公益性岗位安置任务所需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安排,下达给区、县(市)的公益性岗位安置任务所需补贴资金由区、县(市)财政负担,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五是社会公益性岗位、社区公益性岗位、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非在编岗位之外的用人单位的各项补贴按社会保险缴费级次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再就业资金中予以核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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