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长政发〔2006〕2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通知》(湘政发〔2006〕4号),进一步做好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努力扩大就业总量
(一)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落实“十一五”时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施就业优先的发展战略,贯彻“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在重点解决好体制转轨遗留的再就业问题的同时,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逐步提高城乡统筹就业水平,大力提高劳动者素质,积极探索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以增强就业稳定性为重点,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以创业就业和素质就业为途径,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特别是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以改善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的服务环境和政策环境为依托,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加快就业法制建设,逐步建立就业与社会保障的联动机制。
(三)加快经济发展,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
坚持在发展中解决就业问题,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要把深化改革、促进发展、调整结构与扩大就业有机结合起来,努力实现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在制定涉及全局的经济社会政策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把扩大就业作为优先目标;加快发展第三产业和服务业,推动个体、私营等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广开就业门路;大力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中小企业,增加就业容量;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和多种形式灵活就业。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调整农村经济结构,推进跨地区的劳务协作和对外劳务输出,组织和引导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向城镇有序流动。
(四)建立和完善促进就业考评体系。
把新增就业和控制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指标中。将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促进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作为主要任务,列入考评体系,实行逐级考核,定期公布结果。对区、县(市)政府的考核细化到街道(乡镇),重点考核新增就业人员数量、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目标任务、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目标任务及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对象等项指标;对市直机关各单位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重点考核相应职能履行和开发公益性岗位等指标。
二、完善和落实再就业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