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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一五”时期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三、考核评价的对象、内容和方法
  省考核评价的对象分三个层次,即省本级、11个市和119个县(市、区)。具体内容包括:
  (一)全省“十一五”规划目标实现程度评价。综合反映全省“十一五”规划目标的实现程度,用于从全省总体上分析把握与“十一五”规划目标的距离。
  (二)各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水平评价和各市年度经济社会发展变化评价。经济社会发展综合水平评价综合反映各市经济社会发展整体水平的差异,年度经济社会发展变化评价综合反映各市年度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工作业绩的大小,用于各市之间的综合比较。
  (三)各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水平评价和各县(市、区)年度经济社会发展变化评价。综合反映各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高低以及年度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工作业绩的大小。
  全省“十一五”规划目标实现程度评价主要采用指数法,使用指标体系的全部44项指标;各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水平评价和各市年度经济社会发展变化评价主要采用改进的功效系数法,使用除“高等教育毛入学率”以外的全部指标(具体评价办法见附件3);各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水平评价和各县(市、区)年度经济社会发展变化评价主要采用改进的功效系数法,结合县级工作实际,对考核评价指标适当缩减,报省考核评价工作领导组审定后执行。
  省考核评价工作每半年上报、公布一次省、市两级主要指标进度完成情况,每年进行一次省、市、县三级的综合评价。对省本级及11个市的评价结果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开发布,体现政府工作的导向性;对119个县(市、区)的评价结果供省领导参考使用。
  四、考核评价的资料来源
  省、市两级考核评价指标的统计调查任务,主要由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承担(具体分解见附件4)。
  县级考核评价指标的数据来源,对于能够通过现有机构、渠道取得的数据,由原承担统计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完成相应的统计调查任务。对于尚未建立统计制度或制度不完善的,在省直各部门的具体指导下,由各市人民政府组织完成相应的统计调查任务。
  省统计局要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和市、县,建立考核评价指标统计报表制度,明确规定各项考核评价指标的口径、范围、计算方法、承担部门和上报时间,逐步将考核评价指标的统计调查任务纳入正常的统计工作之中。
  五、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对考核评价工作的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省委、省人民政府实施新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考核评价工作,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对考核评价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通过考核评价工作,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地科学发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
  (二)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统计工作。现有的统计体系,还难以满足新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的需要。省人民政府将专门发文,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统计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根据考核评价工作的要求,健全统计机构,充实统计力量,规范基层基础工作,充分发挥统计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的统计工作基础,根据新的要求,发挥部门优势,进一步健全统计体系,完善考核评价指标的报送渠道,进而推动部门业务管理工作。
  (三)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分解的任务,认真履行职责,按时、高质量完成统计调查任务。同时,各部门之间、省、市、县之间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共同把考核评价工作做好。考核评价工作经费由省和市、县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按需要从2006年-2010年分年度列入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省级考核评价工作经费由省统计局统一协调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省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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