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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一五”时期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十一五”时期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工作方案(试行)的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0月18日 实施日期:2007年10月18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一五”时期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晋政发〔2006〕2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十一五”时期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工作方案(试行)》已于2006年8月9日经省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九月十日

  “十一五”时期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工作方案(试行)

  根据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山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的报告》,“十一五”期间,我省将采用新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指标体系,指导、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各市、县的发展水平和工作业绩,取代过去长期使用几个主要经济指标指导评估的做法及模式。为贯彻落实报告精神,科学、客观、公正地开展考核评价工作,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考核评价的目的和原则
  新的指标体系包括经济增长、社会发展、科技进步、资源环境和人民生活五个方面共44项指标(见附件1),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符合山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具有较强的导向性和可操作性,是我省“十一五”规划纲要的一大亮点。按照新的指标体系开展考核评价工作,对于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快改革开放和科技进步、统筹城市与农村、经济建设与社会事业协调发展、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都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对于全面完成“十一五”规划目标,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考核评价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一)坚持城市与农村、经济建设与社会事业统筹发展的原则,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二)坚持人民群众普遍享受发展成果的原则,通过加快经济社会发展,解决民生重大问题,体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三)坚持全面和重点相结合的原则,突出重要工作和重点任务,体现综合考核评价的目的;
  (四)坚持近期和长远相兼顾的原则,突出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实绩,体现考核评价工作的前瞻性和导向性;
  (五)坚持科学真实、公正可比的原则,注重考核评价方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引导和推动经济社会加快发展。
  二、考核评价的组织领导
  考核评价工作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统计调查任务重、难度大。为加强对考核评价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人民政府专门成立以牛仁亮副省长任组长的山西省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全省考核评价领导组)及办公室(领导组办公室成员名单见附件2),领导组办公室的具体职责是:负责组织研究制定考核评价办法,指导、督促、检查全省的考核评价工作,对各部门和单位以及各市上报的考核评价指标数据进行审核把关和质量监控,并统一进行标准化处理,严格按照考核评价办法计算考核评价结果,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
  各市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由政府负责同志担任组长的考核评价工作领导组及办公室,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指定机构、明确专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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