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和规范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复函
(闽价服〔2006〕359号 2006年8月22日)
省气象局:
你局《关于报批调整和规范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函》(闽气函[2006]39号)收悉。为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推动防雷减灾事业的发展,促进“平安福建”的建设,经研究,决定对现行防雷技术服务收费进行调整和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是指具有防雷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接受委托,为委托人提供防雷技术服务所收取的费用。防雷技术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详见附件1。防雷技术服务机构可在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根据技术服务的难易程度及不同项目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允许下浮,不得上浮。
二、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中已包含出具的书面技术报告、证照工本费、制作费等费用,防雷技术服务机构不得在服务费外变相巧立项目乱收费。但对在陆地上超出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所在地半径10公里外的检测点,可另行收取适当的交通费,其标准与用户协商确定。
三、防雷技术服务机构为用户提供服务,应严格按国家和本省行业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工作。防雷检测服务具体内容详见附件2和附件3。
四、防雷技术服务应坚持“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用户可以自主选择有资质的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提供防雷检测等技术服务。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接受用户委托,应与用户签订协议,明确委托服务的项目、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时间等。严禁防雷技术服务机构只收费不服务和减少服务内容变相多收费用的行为。
五、你局应及时将本复函规定通知各防雷技术服务机构。各防雷技术服务机构应主动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向服务对象公布收费文件,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规范技术服务,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六、本复函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自2006年9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此前省物价局有关防雷技术服务收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福建省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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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收费项目 │ 计费 │ 收费标准(元) │
│ │ │ 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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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建(构)筑物、危险品、易燃│ 每个 │100(检测点高度15米以上每增高5米每个│
│ │易爆场所和设施防雷、防静电│ 检测点 │检测点加收5元) │
│ │装置定期检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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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防雷、防静│实用面积│100(含SPD检测,不含空间电磁环境检测│
│ │电装置定期检测 │每平方米│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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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新、改、扩建(构)筑物防雷│建筑面积│1.0(一、二类建(构)筑物加20%) │
│ │装置施工跟踪检测(三类) │每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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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电子信息系统专项防雷工程施│ 项 │按防雷装置工程总造价的5%计收 │
│ │工跟踪检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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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雷电浪涌保护器(SPD)检测 │ 只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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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建(构)筑物、易燃易爆场所│建筑面积│0.2(一、二类建(构)筑物加20%) │
│ │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三类│每平方米│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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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电子信息系统专项防雷工程设│ 项 │按防雷装置工程总造价的2%计收 │
│ │计技术评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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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空间电磁环│ 次 │3000 │
│ │境检测评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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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雷击风险评估 │ 项 │按项目投资总额的1.5‰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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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雷电灾害调查鉴定评估 │ 次 │灾害损失总额的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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