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试行)》的通知
(沪教委基〔2006〕66号)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有关局、公司教育处:
现将《上海市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06学年起,本方案将在部分区县试行。非试行区县可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3所学校(1所小学、1所初中、1所高中)为试点学校,开展试行工作(请于9月10日之前,将试点学校名单报我委基础教育处)。
各区县要成立以分管局长为组长的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由相关科室和单位(中小教、督导、德育、教研、科研等)组成的工作小组,负责本地区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试行和推广工作。在试行工作中,各区县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做好前期调研、人员培训、经验总结等工作。请你们将试行工作中的经验及对评价方案的修改意见,及时反馈给我委相关处室和部门,以便在试行中不断完善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
特此通知。
附件: 上海市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方案(试行)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六年九月五日
附件:
上海市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试行)
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中小学生全面发展,推进中小学评价和考试制度改革,指导中小学校对学生综合素质的评价,特制定本方案。
综合素质评价在《上海市学生成长记录册(试行)》(以下简称《成长记录册》)的日常性记录基础上进行。每学年对学生进行一次全面综合的评价,作为学生综合素质学年评价。在小学、初中、高中毕业时,以各学年评价为基础,再做出学段评价。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04]8号)和《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和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号)的精神,从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反映学生的发展状况和水平,引导中小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既作为学生在该学段学业是否合格、准予毕业的依据,也可作为升入高一级学校时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