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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卫生厅关于集中式餐饮具消毒工作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湖南省卫生厅关于集中式餐饮具消毒工作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湘卫函[2006]131号)
长沙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加强集中式餐饮具消毒工作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长卫政[2006]16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根据《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04〕16号)的规定,取消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许可。因此,不需对集中式餐饮具消毒机构发放卫生许可证。
二、
根据《
消毒管理办法
》第
三十八条
规定,消毒服务机构应当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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