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我省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月19日 实施日期:2007年1月19日)停止执行*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9月11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11日)废止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我省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6〕205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11号,以下简称111号文)、《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2号,以下简称112号文)省局已与省财政厅等部门联合转发各地。在我省具体实施办法下发之前,现就做好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试点工作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定申请的资料和程序
(一)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需要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福利企业税收优惠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附表1);
2.《广东省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及每位残疾职工的残疾人证;
3.企业与在职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与安置的每位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4.企业依法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有关证明材料;
5.企业通过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发放工资的凭证;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减免税的审批机关为县(区)级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向符合享受优惠政策资格条件,认定为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福利企业,发出《税务认定通知书》,并书面核定企业增值税年度减税限额。
二、减税限额的核定和退税额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