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四、建立畜牧兽医工作的保障机制
  (一)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费保障机制
  省、市、县(含县级派出乡镇中心站人员)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撑机构工作所需经费和人员工资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统一管理。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行全额预算管理,保证其人员经费和日常工作费用。对动物疫病监测、预防、控制、扑灭经费以及动物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等经费,由各级财政纳入预算,及时拨付。聘用村级动物防疫员的补贴由县财政解决,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动物检疫等依法收取的行政事业性费用一律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基础设施建设
  各地要按照全省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并将建设项目纳入年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要加强各级畜牧兽医工作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省级兽医诊断实验室和市、县区域诊断实验室,充实完善各级兽医工作机构的设备、条件,保证诊断、检测能力和生物安全水平达到国家要求标准。
  (三)加快畜牧兽医工作的法规体系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我省具体实施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研究制定官方兽医管理、执业兽医管理、保障畜牧业发展的相关地方法规,充分发挥法律法规在畜牧兽医管理工作中的保障作用。
  五、加强畜牧兽医制度和队伍建设
  (一)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
  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现有国家兽医工作人员要通过业务培训,努力提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并经上级行业主管部门资格认可、政府任命等办法,逐步进入官方兽医队伍。
  (二)逐步建立执业兽医制度
  对从事动物疫病诊断、治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取得执业兽医资格才能上岗。各地要通过成立兽医行业协会等方式,实行执业兽医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服务水平。
  (三)做好编制核定和分流安置工作
  按照各类畜牧兽医工作机构职责和加强公共卫生工作管理的需要,各级编制部门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合理核定畜牧兽医工作机构的编制。新组建的各级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乡镇畜牧兽医中心站以及38个省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和人员编制要在原有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进行优化整合,确需新增人员编制的要按照从严控制的原则予以核定。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