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晋政发〔2006〕2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根据《
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精神,为了进一步促进全省畜牧兽医事业健康发展,加快现代畜牧业建设,增强动物疫病防控能力,提高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国际竞争力,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现就推进我省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近几年来,我省畜牧兽医事业取得了很大成绩,畜牧业产值已占到农业总产值的三分之一以上,成为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和农民增收的主要途径。随着我省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对外开放进程的进一步加快,畜牧业在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调整、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作用将更为突出。但是,由于目前我省畜牧兽医管理机构不健全、职责不清晰、法规不完善、队伍不稳定等问题,影响了我省畜牧业的健康发展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提高。加之,近年来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暴露出我省现行畜牧兽医管理体制已明显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因此,改革我省现行畜牧兽医管理体制已成为当前十分紧迫的任务。
二、推进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加强对畜牧业生产的指导和动物卫生执法监管,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
改革目标: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健全机构、明确职能、理顺关系、稳定队伍,建立健全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执法监督、技术支撑和基层畜牧兽医体系,形成科学、统一、透明、高效的畜牧兽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三、建立健全畜牧兽医工作体系
(一)建立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
省级设置隶属于省农业厅的山西省畜牧兽医局,为副厅级行政管理机构,行使全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职能。市、县两级单独设立畜牧兽医局,名称为“市(县、区)畜牧兽医局”,为同级人民政府的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行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