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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

  (二十一)加强农村职业教育经费投入。各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农村职业教育;扶贫资金要安排10%以上的比例主要用于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安排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时,要安排一部分农村职业学校和成人学校的建设经费。
  (二十二)合理确定职业学校的学费标准。根据实际重新核定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对招生、就业情况好的学校和专业,经政府物价部门批准,可适当提高学费收取标准,并确保学费收入全额用于学校发展。
  (二十三)建立贫困家庭学生助学制度。制定我省中等职业学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办法,设立专项资助资金,各市、县也要安排相应的专项资金。职业院校要在学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资助贫困生,并把组织学生参加勤工俭学和半工半读作为助学的重要途径。金融机构要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职业教育提供助学贷款。对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的资助,按国家有关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执行。
  七、切实加强领导,营造推动职业教育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十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职业教育的领导和管理。要把职业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本区域职业教育发展规划,落实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措施,多渠道筹集经费,改善职业教育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
  充分发挥各级职业教育工作部门联席会议的作用,统筹协调职业教育工作,研究解决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加强对职业教育发展的指导、规划和检查督导,完善条件保障和政策措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职业教育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作为对主要领导干部进行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并接受人大、政协的检查和指导。建立职业教育工作定期巡视检查制度,把职业教育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依法加强职业教育管理,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促进职业教育健康发展。
  (二十五)营造有利于职业教育发展与改革的良好环境。大力宣传职业教育和高技能人才、高素质劳动者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树立科学的人才观,建立健全技能型人才培养、使用和激励机制,提高一线高素质劳动者特别是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的工资待遇。积极开展各种职业技能和技术竞赛,树立一批技能标兵,表彰职业教育先进单位和个人,努力在全社会形成重视职业教育、支持职业教育的浓厚氛围。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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