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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

  (十六)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凡属国家和省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工种,用人单位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院校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优先录用;劳动保障、人事及工商等部门要加大对就业准入制度的监督,完善管理办法,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规定、随意招录未经职业教育或培训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处罚,并责令其限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十七)全面推行和规范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积极推进职业院校学生职业资格认证工作,逐步在省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和有条件的高等职业院校建立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机构,取得职业院校学历证书的毕业生在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关的职业技能鉴定时,免除理论考核。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农民自愿进行技能鉴定,合格者由有关部门颁发资格证书;鉴定费用给予优惠,经济困难者予以减免。
  (十八)大力促进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地方各级劳动保障、人事部门和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要为职业院校毕业生求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和人事代理提供优质服务。职业院校要完善就业指导服务机构,拓宽就业渠道;要改进和加强职业指导工作,引导学生转变就业观念,鼓励学生自主创业。要把毕业生的就业状况作为衡量职业院校办学质量和效益的重要指标。
  六、多渠道增加经费投入,建立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制度
  (十九)逐步增加公共财政对职业教育的经费投入。从2006年起,省级财政每年安排1500万元,主要用于支持有一定基础的县级职教中心和职业学校煤炭安全生产、冶金、电力、装备制造、新型材料、旅游等领域的重点专业和紧缺人才专业的建设;设立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配套资金,省属学校的配套资金由省落实,市、县所属学校的配套资金由市、县人民政府解决。各级财政都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发展职业教育。
  要尽快制定我省职业院校生均经费标准,依法督促各级各类职业院校举办者按实际在校生人数足额拨付职业教育经费。各市、县(市、区)设立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财政增长情况和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逐年提高职业教育经费在本地教育经费支出中的比例。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得低于30%,并在财政预算中单列。加强对职业教育经费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和审计制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二十)多渠道筹措职业教育经费。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用于企业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企业教育培训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保证专款专用,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以及未开展职工培训的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服务。大力提倡和鼓励行业企业、社会各界及公民个人对职业教育的资助和捐赠,企业和个人通过政府部门或国内、境外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对职业教育的资助和捐赠,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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