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沈阳市房产管理局每年对已取得房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和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书》、《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的估价师、估价员进行一次验审。对验审不合格或不参加验审的,取消其房产评估执业资格。
第九条 下列房产须进行评估:
一、买卖、不等价交换、作价收购、拆迁补偿和拍卖的;
二、抵押、典当、赠与的;
三、房屋保险和以房产纳税的;
四、合资、合作、合股经营以房产投资的;
五、企业破产、兼并、分立、合并涉及房地产转让的;
六、抵押人无力偿还债务以抵押房产偿还债务的;
七、行政机关依法罚没处分的;
八、司法裁定、判决涉及房产价格、价值的。
未经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的房地产,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产交易和产权变更手续。
第十条 凡涉及政府征收税费、由政府给予当事人补偿或赔偿费用的房产价格评估,必须由沈阳市房产管理局指定的评估机构评估。
第十一条 房产评估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环境状况和当时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 房产评估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估价。当事人申请评估应向房产评估机构提交房产评估申请书及标的物的产权证书和有关文件、图纸、证明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二、评估受理。收到评估申请书后,房地产评估机构应与当事人签订委托评估协议,并对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标的物的产权证书及评估申请书进行审查。每个评估项目的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三、现场勘估。承办人员到标的物现场进行实地勘丈、测估,核对各项数据和有关资料,调查标的物所处环境状况,并做出详细记录。
四、综合作业。评估承办人员综合各种因素进行全面分析,提出书面评估结果,其内容如下:
1.评估理由;
2.自然情况:标的物名称、面积、结构、地理位置、环境条件、使用情况、所处区域城市规划现状及发展前景、房地产市场行情;
3.标的物及其附着物的质量等级评定;
4.评估的原则、方法、分析过程和评估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