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增值税电子申报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高度重视使用单位的投诉,建立投诉受理、处理、反馈工作制度。
  (一)对使用单位的投诉应做好记录,登记《受理投诉登记表》,并及时通知服务单位。
  (二)服务单位须于接到投诉通知后半个工作日内解决落实使用单位投诉的问题,并将落实情况反馈给国税机关受理部门。
  (三)对于投诉问题得到解决的,由国税机关受理部门电话回访使用单位,听取使用单位对解决问题的意见;对于投诉问题没有得到解决的,由国税机关受理部门向上一级国税机关反映,由上一级国税机关监督同级服务单位负责解决。
  (四)对使用单位投诉处理的过程和结果,应记入《受理投诉登记表》,作为对服务单位监督考核的依据。
  第八条 省局不定期对省内市级服务单位服务情况进行检查并综合测评。综合测评包括:服务单位的培训、电子申报系统的安装和调试以及技术支持和服务情况,综合测评结束后公布测评结果。
  第九条 各级国税机关按照上级的要求,可以通过采取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向使用单位了解服务单位的服务情况。
  第十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监督服务单位的服务质量,在工作中注意调查使用单位对服务单位的满意程度,并应对服务单位的服务做出评价。办税服务厅于每年的6月份和12月份申报期内,为纳税人提供《电子申报服务单位服务质量调查表》(见附件),由纳税人自行填写。申报期结束后,由主管国税机关汇总,逐级上报,于次月15日前报省局(流转税处)。
  第十一条 服务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国税机关应责令其立即整改,并要求其主要负责人到主管国税机关说明情况:
  (一)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对使用单位进行培训、完成安装调试的;
  (二)一个月内国税机关接到投诉超过2起的;
  (三)对接到的投诉没有按时处理的;
  (四) 国税机关对服务单位的综合测评结果不满意率超过5%(含,下同)的。
  不满意率=不满意使用单位户数/使用单位总户数×100%。
  “不满意使用单位户数”是指在《电子申报服务单位服务质量调查表》中第六条“您对服务单位的综合评价是:”中选择“不满意”或“很不满意”的使用单位总数。
  第十二条 服务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国税机关应责令其在三十日之内整改,并做出书面检查。国税机关应对服务单位的整改结果进行验收。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