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增值税电子申报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对电子申报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省局制定了《黑龙江省增值税电子申报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电子申报服务单位服务质量调查表》
二00五年六月十四日
黑龙江省增值税电子申报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增值税电子申报推行、服务、运转工作顺畅,加强对为电子申报系统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提供相关技术支持与服务的企业或企业性单位(以下简称服务单位)的监督,提高服务质量,维护使用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依据本办法对同级服务单位进行监督,服务单位必须接受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由各级国税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国税机关对服务单位的培训行为进行监督,培训以集中培训与个别辅导相结合,应保证新上电子申报系统的使用单位能够正确使用系统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同时,对电子申报中新增加、修改的业务,要及时对所有使用单位进行培训和软件升级,并不得收取费用。
第五条 国税机关对服务单位的电子申报系统安装、调试和维护行为进行监督。
(一)满足安装条件的使用单位向服务单位提出安装要求后,服务单位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使用单位电子申报系统的安装、调试工作,不得影响使用单位申报。
(二)服务单位应及时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维护服务,对于电话方式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在24小时内做出反应,现场排除故障不超过一个工作日。
(三)服务单位要在接到投诉后半个工作日内解决使用单位投诉的问题。
(四)服务单位不得向使用单位强行销售计算机、打印机等通用设备及其他与电子申报无关的软件或商品。
第六条 服务单位向使用单位收取技术维护费时,要与使用单位签订《电子申报系统技术维护合同》,使用单位拒绝签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