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5号)转发给你们,并将省局制定并经全省流转税工作会议讨论修改后的《
鲜奶收购环节增值税抵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一并遵照执行。同时,各地应积极开展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的调查研究,要求农产品收购企业对收购大户或合同农户相关基础信息进行登记,并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为未来收购凭证信息化管理和收购凭证电子信息采集工作奠定基础。各地要积极探索森工、粮食等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的新途径,省局将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2.《
鲜奶收购环节增值税抵扣管理办法(试行)》
二00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加强鲜奶收购环节增值税管理,堵塞征管漏洞,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5号)及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鲜奶收购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应如实对奶农户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奶牛数量等相关信息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形成电子信息上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查。
第四条 企业必须为每个奶农户办理储蓄帐户,直接通过储蓄帐户向奶农户支付奶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