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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回国服务留学人员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回国服务留学人员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请示》(哈国税发[2005]225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回国服务留学人员在外学习、进修一学年(含一学年),可按学习、进修九个月以上(含九个月)受理。

  二、回国服务留学人员必须持有海关核发的《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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