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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卫生统计执法检查的通知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卫生统计执法检查的通知
(陕卫统发〔2006〕338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厅直属各单位,西安交大第一、第二、口腔医院:

  按照卫生部的部署和省卫生厅2006年度卫生统计信息工作计划安排,拟定在全省卫生系统开展统计执法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含个体诊所、医务室、村卫生室,不含军队和武警医院)。

  二、检查内容

  1.统计基础工作。主要检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县级及以上医院是否依据《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设立了统计机构、配备了专职统计人员和专用统计工作的计算机,各项统计工作制度是否健全,有无年初计划、年终总结,卫生统计是否纳入单位的工作考核内容等。

  2.数据库建设及数据质量情况。主要检查2005年报和2006年上半年统计工作,即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上报的各类年报数据库,各基层单位的卫生人力资源数据库,县级及以上医院、企业职工医院的出院病人病案首页数据库和国际疾病分类ICD-10编码,医院、乡镇卫生院各类数据的原始资料登记,个体诊所、医务室、村卫生室的各类登记表册、保管情况等。重点对妇幼保健院的妇幼卫生统计和各种原始登记表、上报报表进行检查。

  3.统计执法情况。有无违反《统计法》的有关规定,虚报、 瞒报、迟报、拒报统计数据;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擅自对外公布或提供统计数据。

  三、检查要求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安排好辖区内各单位的自查工作,并在各基层单位自查的基础上,按卫生机构数2%进行抽查。

  2、各市卫生局将检查结果于10月10日前报省卫生厅统计信息中心,省厅直属和部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将自查结果于9月底之前报省卫生厅统计信息中心。省卫生厅将在10月中旬重点抽查3个地区和部分厅直部属单位(具体时间和地区另行通知)。

  各市卫生局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依据《统计法》、《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和《陕西省卫生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认真自查、重点抽查,对存在的统计违法行为要及时纠正和处理,使统计执法检查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统计工作的全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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