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由州国资委牵头,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加大对国有企业的治乱减负工作力度;落实国有企业改制的各种优惠政策;做好国企剥离中的相关工作,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七)由州经委牵头,会同法制、监察部门进一步贯彻落实《四川省控制对企业进行检查的规定》(川办发〔2003〕25号),各县、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控制对企业的重复、多头检查。对有关行政机关的检查计划要进行必要的协调,能够合并的应当合并,可以联合实施的应当组织有关行政机关联合实施检查。
(八)由州统计局牵头,州经委配合,进一步开展对各类报表上报工作的清理工作,该取消的报表一定取消,保留下来的报表要结合实际尽量合并。
(九)由州经委牵头,会同法制、监察、发改委、商务、旅游等部门,深入开展非公有制企业治乱减负工作。结合《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清理各种针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收费项目。建立减负工作信息交流服务制度,加强治乱减负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提高企业维权意识。
(十)由州监察局(州纠风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向企业的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等行为开展专项治理,严肃查处“三乱”案件;检查督办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开展对执收执罚部门的评议工作。
(十一)由州经委牵头,会同州监察局(州纠风办)、州政府法制办组织建立州级非公有制企业负担监测联系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反映企业负担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协调处理,并针对企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推动行风评议工作深入开展。
(十二)由州经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全面落实企业治乱减负各项任务;组织开展全州企业治乱减负“三查”活动;提出全州企业治乱减负各阶段的工作意见;组织开展企业治乱减负工作检查,研究提出新时期做好企业治乱减负工作的措施意见。
(十三)由州审计局结合本部门职能和年度审计工作,对“三乱”问题进行审计检查。
请各县、各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减负工作目标任务,在年底前认真开展自查,并于12月10日前,将自查情况和减负工作总结报州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州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经委)联系电话:2822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