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市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长政发〔2006〕18号)
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市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六月十二日
长沙市市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妥善解决国有企业的历史遗留问题,帮助市属国有企业多渠道筹集改革资金并加强管理,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在市财政局设立“市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户。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
(一)市人民政府视国有企业改革实际需要及财政财力情况每年从项目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
(二)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净收入(益)。
1、市属企业国有股权转让净收入:包括市属企业国有股权转让和直接参股的其他企业国有股权转让净收入(列入政府性股权处置管理范围的股权转让收入除外)。
2、市属企业改制剩余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市属企业经批准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其净资产在扣减各项改革成本后出售给新组建公司取得的处置收入。
3、市属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移交各资产经营公司的资产及监管资产处置净收入及债务重组净收益:经批准核销的各项不良资产处置净残值收入;各项不计入改制资产范围移交给相关资产经营公司管理的资产处置(补偿)净收入;相关资产经营公司监管的债务重组净收益等。
4、借支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归还的资金。
5、市属改制企业资产变现,安置职工、清偿债务不再组建新公司的,理顺职工劳动关系现金标准补偿与实物标准补偿的差额转入。
6、市属改制企业因土地使用权转让按规定取得的土地改变用途的增值返还款和购买的直管公房另行转让(含拆迁)形成的增值部分,在弥补改制净资产负数后的剩余部分。
7、市属改制企业缴纳的税费,由财政集中结算返还用于市属企业改革的资金。
8、其他有关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