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企业拥有修剪车、洒水车、挖掘机、打坑机等施工设备,以及各种工程模具、模板、描图仪、修剪、植保设备和信息处理系统等,具有完善的档案等管理制度。
9.企业固定资产现值在500万以上,流动资金在100万以上,企业年工程产值800万元以上。
10.企业所承担的工程、培育的植物品种或技术开发项目等获市级奖励。
(二)经营范围
可承揽2万平方米且工程造价在200万以下的园林绿化综合性工程;
可承揽2万平方米且造价在200万以下的公园、游园等公共绿地,3万平方米且工程造价在200万以下的主干道绿化、道路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5万平方米且工程造价在100万以下的风景林地、防护绿地建设工程;
可承揽5万平方米且年养护费用在50万以下的游园等公共绿地,10万平方米且年养护费用在30万以下的主干道绿化、道路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20万平方米且年养护费用在20万以下的风景林地、防护绿地的养护管理。
可从事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的培育、生产和经营。
第七条 省建设厅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厅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第八条 申请人必须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或者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针对提供虚假材料的申请,省建设厅将不予批准。
第九条 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建设部统一监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应当在新闻媒体上声明,方可申请补领。
第十一条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更名或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并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建设部园林绿化资质申报和审批工作规程相关规定予以撤销资质证书:
一、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自行审查、审批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程序作出自行审查、审批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