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修订<黑龙江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紧急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2月27日 实施日期:2007年2月27日)修订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建城[2006]79号)
各市(地)建设(城市管理、园林)局、省农垦总局建设局、各级城市园林绿化企业:
根据建设部《关于
印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城[2006]122号)和《关于印发〈建设部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工作规程〉的通知》(建城[2006]182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厅组织编制的《黑龙江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家和省新颁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我厅决定对2006年9月15日前已经取得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企业开展资质新标准就位工作,就位工作时间拟从2006年10月1日开始至2007年5月底前结束。
二、我省辖区内城市园林绿化二、三级企业均应按照《黑龙江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提供全部材料参加就位考核,重新领取新款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
三、省直园林绿化二级企业的资质就位材料由企业直接向我厅申报,市(地)、农垦总局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园林绿化三级企业资质就位材料的初审工作,各地的初审材料上报截止时间为2007年3月1日,过期上报材料无效。
四、自2006年9月15日起,根据
建设部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工作规程相关规定,各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一律停止受理新办城市园林绿化三级企业资质的审批工作。
全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新标准就位工作期间,各地要停止受理新办城市园林绿化三级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自行审查工作。
五、我厅于1996年4月印发的《关于加强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黑建函[1996]第117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