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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全市各居委会聘用就业援助员有关问题的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然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10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10日)废止(原因:被《关于完善就业援助员队伍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劳保就(2004)5号)替代)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全市各居委会聘用就业援助员有关问题的意见
(沪劳保就[2002]4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
  为配合2002年市府实事项目“净增10万就业岗位,开展就业援助行动”的深入开展,在全市各居委聘用一名就业援助员,开展就业援助工作。具体意见如下:
  一、就业援助员工作职责。在社区开展就业保障政策宣传,帮助居民进一步理解各项就业保障政策;调查掌握本地区失业、协保人员的状况,尤其要跟踪就业困难群体、申请失业补助金或一次性补助人员的具体情况,做到定期上门家访,对困难群体的动态及时反馈;配合做好开发适应特困人员就业的社区公益性岗位;接受就业和社会保障方面其他各类工作。
  二、就业援助员条件。就业援助员的基本条件拟定为本市协保人员中:学历高中以上,身体健康,热心社会公益事业者。就业援助员由街道、居委会推荐,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核定后报市就业促进中心备案。就业援助员一般不兼职,聘用期暂定为一年。
  三、就业援助员的管理:就业援助员由居委会聘用,日常管理由居委会负责,业务上接受区(县)和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领导,就业援助员的用工手续,按街道公益性劳动组织办法办理。
  四、资金补贴。对就业援助员的资金补贴由市、区(县)、街道(镇)共同出资。凡聘用就业援助员,市劳动保障局按每人每月60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各区(县)和街道(镇)也应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确保就业援助员队伍正常开展工作。 市劳动保障局资金补贴办法:由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按月编制支付名册,经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审核后,由区县失业保险科通过银行支付给个人。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将每月签收后的支付名册返还区县失业保险科作为支付凭证。
  五、业务培训。为提高就业援助员业务素质,必须组织必要的培训。培训拟分为两级: 市级培训:局领导作动员,介绍建立就业援助员队伍的背景意义和具体任务并提出工作要求;区级培训:由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就业援助员进行就业政策和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必须涵盖就业援助的相关内容,包括:就业特困人员认定、帮助政策、失业保险政策、非正规劳动组织、公益性劳动组织政策、职业介绍基本职责等等。各区县应加强领导,落实专人,并按上述要求制订相应的培训方案,在市级培训后的二周内完成上述培训内容。培训后由各区县组织考核。考核合格的颁发《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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