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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劳动力外出就业(劳务)人员发放《上海市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然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10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10日)废止(原因:被《关于废止农村劳动力跨省市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及相配套文》(劳社部函(2005)18号)替代)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劳动力外出就业(劳务)人员发放《上海市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的通知
(沪劳就[95]30号)


各区、县劳动局:

  根据劳动部《关于抓紧落实流动就业凭证管理制度的通知》以及上海、安徽等八省一市劳动厅(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实施“证、卡合一”管理制度的意见》的要求,现就本市劳动力外出就业(劳务)人员发放《上海市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以下简称“就业登记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证、卡合一”管理制度,是实现劳动力跨省市有序化流动的重要措施。

  上海市劳动局负责对本市外出就业(劳务)人员核发按劳动部规定格式印制的《就业登记卡》,其流动就业证由当地省市劳动部门按规定发放。

  二、《就业登记卡》发放应遵循“按人发卡、一人一卡”的原则,具体发放工作由外出就业(劳务)人员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职业介绍所负责,对本市劳动力在外省市还未取得确定的就业(劳务)岗位的,一律不予发放《就业登记卡》。

  三、《就业登记卡》发放范围:

  1、本市劳动力应聘或自行到外省市就业(劳务),并已与外省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2、外省市用人单位经批准在沪招聘本市劳动力,并在区、县职业介绍所办妥用工登记手续。

  为省市际经济技术合作而到外省市工作的本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扶办人员不属发放范围。

  四、外出就业(劳务)人员申领《就业登记卡》,可由本人或委托其家属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务合同)、身份证(或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职业介绍所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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