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然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10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10日)废止(原因:被《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10号令)替代)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制止单位招工和职业中介时乱收费的通知
(沪劳就发[95]6号 1995年2月13日)
各区、县劳动局、主管局(公司):
为促进职工合理流动和社会失业人员、企业下岗待工人员再就业,现就单位招工和职业中介时出现乱收费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用人单位在登报招聘和自行招工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劳动者报名费、资料费和押金等。
二、本市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举办的各种招聘洽谈会,应严格按照物价局核定标准收取费用。劳动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所举办的招聘洽谈会,为社会失业人员和企业下岗待工人员实行免费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