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使用“劳动用工监察建议书”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然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10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10日)废止(原因:被《上海市劳动监察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替代)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使用“劳动用工监察建议书”的通知
(沪劳保就[1998]19号)


各区、县劳动局:

  为了保障宪法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针对个别用工单位规范用工行为,建立劳动用工监察建议制度,以严肃劳动法规,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劳动监察实施办法》,现就建立使用“劳动用工监察建议书”(样张附后)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使用“劳动用工监察建议书”的部门

  “劳动用工监察建议书”目前仅限于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市、区、县职业介绍机构使用。

  二、劳动用工监察建议的内容

  劳动用工监察建议的内容是用人单位用工行为,而这种用工行为已涉及到触犯现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的具体条款,经用工指导后,仍不加以纠正而影响劳动力市场的规范运作。

  三、提请劳动用工监察的途径

  按目前劳动监察的管辖权限,分别提请市或区(县)劳动监察部门处理。

  四、使用“劳动用工监察建议”的时间和要求

  “劳动用工监察建议书”于今年7月1日起使用。使用“劳动用工监察建议书”时,应做到填写字迹清楚,反映内容真实,叙述事实和理由简明扼要。同时,提出监察建议的人员还应积极配合具体实施监察的部门,做好调查取证工作,以便于劳动监察的有效实施。

  各区、县劳动局要认真做好使用“劳动用工监察建议书”的工作布置,并落实专人负责,为确保本市劳动力市场规范、有序地运作,做出贡献。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