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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关于提成工资是否属加班工资组成部分的请示”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然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10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10日)废止(原因:被《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3)2号)替代)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关于提成工资是否属加班工资组成部分的请示”的批复
(沪劳保综[1999]1号 1999年1月6日)


长宁区劳动局:

  你局《关于提成工资是否属加班工资组成部分的请示》(长宁[98]发字第3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首先应明确该美发厅执行何种工时制度。

  如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则不执行国家关于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的有关规定(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暂行办法》)沪劳综发[95]59号第十二条第三款)。

  二、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由企业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根据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支付加班加点劳动报酬规定的原则支付其工资(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该美发厅如执行标准工时制度,实行提成工资制的,在支付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报酬时,应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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