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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三)超大型车指额定载重10吨以上的各种机动车。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场划分为住宅类停车场(含住宅与商业、办公等其他场所共用的停车场,下同)、社会公共类停车场和临时类停车场三种类型。
  第七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三种形式:
  (一)住宅类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临时类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社会公共类停车场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1.下列社会公共类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1)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包括宾馆、饭店、工商企业办公楼宇(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等建筑物配套停车场;
  (2)商业性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场。
  2.下列社会公共类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1)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公益性机构等场所配套停车场:包括由政府投资建设(含合资建设)的各类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的配套停车场,医院、学校配套停车场,政府投资建设(含合资建设)的公园、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体育场馆、音乐厅、影剧院、新闻单位等场所配套停车场;
  (2)工业区、物流区配套停车场。
  3.下列社会公共类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1)机场、车站、码头、口岸、旅游景点等配套停车场;
  (2)政府投资建设的公交枢纽站及地铁换乘站停车场。
  第八条 为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停车场,缓解停车位供求矛盾,下列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单位根据停车场建设成本和经营管理成本提出收费标准,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定:
  (一)住宅区内单独建设、产权属于建设单位的独立停车库;
  (二)住宅区内增建的多层机械式停车场(库);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社会公共类停车场内增建的独立停车库、多层机械式停车场(库)。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经营者可根据停车场所在区域、停车位供求状况、停车场建设和经营管理成本等因素自行制定收费标准。
  第十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在市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范围内,根据停车场所在区域、停车位供求状况、停车场建设和经营管理成本等因素制定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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